社會福利檢討
(一)用公帑補助社會保險保費
(1)繳費補助制度混亂
全民健保和國民年金:低收入戶和身障者的繳費有公帑補助。
全民健保:滿65歲以的保戶繳費有公帑補助。
補助的單位每個人都不一樣;有的是中央補助,有的是地方補助。
站在接受補助的對象的立場:減輕經濟壓力當然好;但是國庫公帑支出就增加。
受補助的金額越多,等於增加小康納稅人繳所得稅的負擔。
與其這樣不如讓弱勢者的健保和國保的應繳金額減少。或讓超高收入者的勞保和健保的應繳金額增加。
(2)非弱勢不應補貼
只有弱勢者的保費才可以用公帑補貼;其餘小康以上階層的保戶應一律全部自付。
如果社會大眾普遍覺得費率不合理,那政府就應修法調整費率,研究怎麼制定合理的繳費制度。
全民健保:所有外籍保戶的保費都不應該用公帑補貼。
就算是本國籍保戶也只有弱勢者的保費才有公帑補貼。
那為何,來台灣依親的外籍人士,和海外來台留學生;不管是不是弱勢,保費都一律用本國人民的納稅錢補貼?
台灣人是次等人;外國人永遠比台灣人高尚。
(二)全民紅利
某年新加坡 政府發給他們全體國民紅利的新聞傳開來;台灣人民也對台灣政府有期待。
其實只有在到達法定的可以享受國民年金福利的年齡之後的人(目前65歲);
才可以由政府單位直接從公帑發紅利。
盡繳費義務年齡層的人(目前25-64歲):大部分一定會拿紅利去繳社會保險保費;
而不是拿去用在一般民生消費。
(1)匯入銀行戶頭比拿現金安全
郝龍斌的台北市長任內:
給65歲以上老年人的紅利,並不是匯入銀行戶頭;竟然是給現鈔!
拿一大筆現鈔;由里長辦公室的人負責發放給里民;給里長辦公室的人製造大量心理壓力。
65歲以上老年人:原本就有領勞退月退金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。
政府官員就盡簡單的舉手之勞;把錢撥到人民原本領勞退金或國民年金的銀行戶頭。
匯入銀行戶頭:對人民來說:不但最安全,也最方便。
(2)消費券
如果政府給紅利:
大部分人一定會拿紅利去繳社會保險保費和水費、電費、自來瓦斯費、電話費;
而不是拿去用在一般民生消費。
規定消費券只能用在民生消費是對的。
(2-2)消費券的安全性檢討
消費券的發放方式:應像退稅那樣:用掛號信寄給本人,對人民比較安全。
還有消費券應具名:
必須從編號就可看出來每一張是屬於誰的。
最好編號就跟人民的身分證字號完全一樣。
每張消費券應限制只能使用一次;
每用完一次,店家的收銀機系統就立刻向指定銀行通報;
某某人的某一張消費券,已經被使用過;
讓銀行把錢匯入店家的銀行帳戶。
銀行把錢匯入店家帳戶的程序做完以後;就宣告那張消費卷不能再使用了。
連鎖超商的收銀機,都強制網路連線;所有交易資訊,都立即連上網路跟總公司還有其他分店做連線。
最好連鎖超商的收銀機也可以跟銀行連線;店員收到消費卷就直接刷消費卷上的條碼;銀行就立刻把錢匯到超商總公司的戶頭。
(三)非營利組織
(1)捐款抽成
非營利組織:就是錢財來源,全是靠支持者捐款而來。
不像營利事業,全是靠自己努力勞動賺來的。
社會大眾,會主動監督這些非營利組織,把捐款用到什麼地方去。
2015年,柯文哲就任後的台北市政府,因為某個生態保護區的開發問題而和慈濟槓上。
引起原本就討厭慈濟的人:
長期以來累積對慈濟的不滿爆發出來。
社會各界對慈濟的批評言論源源不絕。
社會輿論讓慈濟一夕之間從超級英雄變成狗熊。
政府機關,本來就無權干涉民間組織,去怎麼使用捐款。
公務員沒那麼閒,一一主動,為每一個大大小小的立案組織,清查怎麼使用捐款。
唯一能做的事,就是由立委或官員提案:
非營利組織:要把錢給中央政府的國稅局,或各縣市政府的稅捐處抽成。
就像服務業要開發票繳5趴營業稅一樣。
民眾到金融機構,捐款給非營利組織之後:
金融機構,第一時間要,立刻先把固定趴數的錢,轉匯給中央國稅局或地方稅捐處。
任何一筆捐款,都要先經過扣稅之後,才能把其餘的錢,匯到非營利組織的銀行戶頭裡。
非營利組織有下列類型:
1.宗教組織
宗教性質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
2.公益組織
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以照顧弱勢者為主要工作的組織。
3.社會運動組織
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從事環境保護、人權、性別平權、勞工權益、動物保護、生態保育,稅制改革等社會運動工作的組織。
4.政黨
5.政治類組織
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主要從事政治性質的社會工作運動的組織。被稱做政黨的外圍團體。
(2)不能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
(2-1)幼兒園
台灣各縣市應全面廢除公立幼兒園。
然後各縣市政府委託非營利組織,公辦民營。由政府提供場地,給非營利組織經營幼兒園。
非營利組織的錢財來源,全靠社會各界捐款而來。
公辦民營的幼兒園員工的薪資,不能夠是來自幼兒的家長。
而是由捐款提供一部份當作幼兒園員工的薪資。
幼兒的家長,只需付少許工本費。
(2-2)老人院
台灣應全面禁止,任何私人,經營老人院來賺錢。
然後各縣市政府委託非營利組織,公辦民營。由政府提供場地,給非營利組織經營老人院。
(2-3)學校
私立學校員工的薪資,不能夠是完全來自學生家長所付的學雜費。學校不是補習班,不是學店。
台灣有很多公立學校:因為招生不足遭到併癈校。
應把這些遭到併癈校的公立學校校舍,公辦民營。
由政府提供場地,委託非營利組織還有私立學校還有民間補教業者來經營。
(2-4)醫院
應立法規定:只有非營利組織才能經營私立大醫院。
私人財團:必須另外成立公益組織;由公益組織來經營醫院。
公益組織的錢財,全靠社會各界捐款而來。醫院本身除了健保給付,不能主要是靠病患自費的醫藥費來營利。
私立醫院員工的薪資來源:不能夠主要是來自看診的病患自費的醫藥費;而是由公益組織的捐款來提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