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福利檢討
(一)用公帑補助社會保險保費
(1)繳費補助制度混亂
全民健保和國民年金:低收入戶和身障者的繳費有公帑補助。
全民健保:滿65歲以的保戶繳費有公帑補助。
補助的單位每個人都不一樣;有的是中央補助,有的是地方補助。
站在接受補助的對象的立場:減輕經濟壓力當然好;但是國庫公帑支出就增加。
受補助的金額越多,等於增加小康納稅人繳所得稅的負擔。
與其這樣不如讓弱勢者的健保和國保的應繳金額減少。或讓超高收入者的勞保和健保的應繳金額增加。
(2)非弱勢不應補貼
只有弱勢者的保費才可以用公帑補貼;其餘小康以上階層的保戶應一律全部自付。
如果社會大眾普遍覺得費率不合理,那政府就應修法調整費率,研究怎麼制定合理的繳費制度。
全民健保:所有外籍保戶的保費都不應該用公帑補貼。
就算是本國籍保戶也只有弱勢者的保費才有公帑補貼。
那為何,來台灣依親的外籍人士,和海外來台留學生;不管是不是弱勢,保費都一律用本國人民的納稅錢補貼?
台灣人是次等人;外國人永遠比台灣人高尚。
(二)全民紅利
某年新加坡 政府發給他們全體國民紅利的新聞傳開來;台灣人民也對台灣政府有期待。
其實只有在到達法定的可以享受國民年金福利的年齡之後的人(目前65歲);
才可以由政府單位直接從公帑發紅利。
盡繳費義務年齡層的人(目前25-64歲):大部分一定會拿紅利去繳社會保險保費;
而不是拿去用在一般民生消費。
(1)匯入銀行戶頭比拿現金安全
郝龍斌的台北市長任內:
給65歲以上老年人的紅利,並不是匯入銀行戶頭;竟然是給現鈔!
拿一大筆現鈔;由里長辦公室的人負責發放給里民;給里長辦公室的人製造大量心理壓力。
65歲以上老年人:原本就有領勞退月退金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。
政府官員就盡簡單的舉手之勞;把錢撥到人民原本領勞退金或國民年金的銀行戶頭。
匯入銀行戶頭:對人民來說:不但最安全,也最方便。
(2)消費券
如果政府給紅利:
大部分人一定會拿紅利去繳社會保險保費和水費、電費、自來瓦斯費、電話費;
而不是拿去用在一般民生消費。
規定消費券只能用在民生消費是對的。
(2-2)消費券的安全性檢討
消費券的發放方式:應像退稅那樣:用掛號信寄給本人,對人民比較安全。
還有消費券應具名:
必須從編號就可看出來每一張是屬於誰的。
最好編號就跟人民的身分證字號完全一樣。
每張消費券應限制只能使用一次;
每用完一次,店家的收銀機系統就立刻向指定銀行通報;
某某人的某一張消費券,已經被使用過;
讓銀行把錢匯入店家的銀行帳戶。
銀行把錢匯入店家帳戶的程序做完以後;就宣告那張消費卷不能再使用了。
連鎖超商的收銀機,都強制網路連線;所有交易資訊,都立即連上網路跟總公司還有其他分店做連線。
最好連鎖超商的收銀機也可以跟銀行連線;店員收到消費卷就直接刷消費卷上的條碼;銀行就立刻把錢匯到超商總公司的戶頭。
(三)非營利組織
(1)捐款抽成
非營利組織:就是錢財來源,全是靠支持者捐款而來。
不像營利事業,全是靠自己努力勞動賺來的。
社會大眾,會主動監督這些非營利組織,把捐款用到什麼地方去。
2015年,柯文哲就任後的台北市政府,因為某個生態保護區的開發問題而和慈濟槓上。
引起原本就討厭慈濟的人:
長期以來累積對慈濟的不滿爆發出來。
社會各界對慈濟的批評言論源源不絕。
社會輿論讓慈濟一夕之間從超級英雄變成狗熊。
政府機關,本來就無權干涉民間組織,去怎麼使用捐款。
公務員沒那麼閒,一一主動,為每一個大大小小的立案組織,清查怎麼使用捐款。
唯一能做的事,就是由立委或官員提案:
非營利組織:要把錢給中央政府的國稅局,或各縣市政府的稅捐處抽成。
就像服務業要開發票繳5趴營業稅一樣。
民眾到金融機構,捐款給非營利組織之後:
金融機構,第一時間要,立刻先把固定趴數的錢,轉匯給中央國稅局或地方稅捐處。
任何一筆捐款,都要先經過扣稅之後,才能把其餘的錢,匯到非營利組織的銀行戶頭裡。
非營利組織有下列類型:
1.宗教組織
宗教性質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
2.公益組織
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以照顧弱勢者為主要工作的組織。
3.社會運動組織
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從事環境保護、人權、性別平權、勞工權益、動物保護、生態保育,稅制改革等社會運動工作的組織。
4.政黨
5.政治類組織
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主要從事政治性質的社會工作運動的組織。被稱做政黨的外圍團體。
(2)不能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
(2-1)幼兒園
台灣各縣市應全面廢除公立幼兒園。
然後各縣市政府委託非營利組織,公辦民營。由政府提供場地,給非營利組織經營幼兒園。
非營利組織的錢財來源,全靠社會各界捐款而來。
公辦民營的幼兒園員工的薪資,不能夠是來自幼兒的家長。
而是由捐款提供一部份當作幼兒園員工的薪資。
幼兒的家長,只需付少許工本費。
(2-2)老人院
台灣應全面禁止,任何私人,經營老人院來賺錢。
然後各縣市政府委託非營利組織,公辦民營。由政府提供場地,給非營利組織經營老人院。
(2-3)學校
私立學校員工的薪資,不能夠是完全來自學生家長所付的學雜費。學校不是補習班,不是學店。
台灣有很多公立學校:因為招生不足遭到併癈校。
應把這些遭到併癈校的公立學校校舍,公辦民營。
由政府提供場地,委託非營利組織還有私立學校還有民間補教業者來經營。
(2-4)醫院
應立法規定:只有非營利組織才能經營私立大醫院。
私人財團:必須另外成立公益組織;由公益組織來經營醫院。
公益組織的錢財,全靠社會各界捐款而來。醫院本身除了健保給付,不能主要是靠病患自費的醫藥費來營利。
私立醫院員工的薪資來源:不能夠主要是來自看診的病患自費的醫藥費;而是由公益組織的捐款來提供。
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
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
社會保險制度改良
社會保險制度改良
(1)屬人主義
「繳所得稅」和「繳社會保險保費」:兩者應分開來討論。
繳所得稅可以「屬地主義」;但繳社會保險保費必須是屬人主義才行。
因為旅外台僑只要有回到台灣;就機乎一定會去使用到台灣的社會保險資源。
具有主流民意的政黨的候選人;取得立法院最多數席次之後;就應修法:
把人民盡繳社會保險保費(國民年金和健保)的義務:從「屬地主義」,改成「屬人主義」。
只要你擁有台灣身份證:不管你出國到天涯海角;
一樣要寄繳款單到你的實際居住地;繳國民年金和健保保費。
繳費方式:一律用網路銀行,線上刷卡,或線上匯款;首先要在當地有銀行帳戶;然後申請網路銀行;線上刷卡,或線上匯款付費。
如果旅外者自己本身是高收入者:就寄單到他們在海外的實際居住地。
或者如果旅外者在台灣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,在台灣是高收入者:就寄單到他們在台灣的親屬的戶籍地。
(1-1)社會保險:
社會保險是:只要有老實繳費,法律就保障有繳費的保戶享受資源的權利。
只要有事先繳費,到了真正需要使用資源的狀態時,法律就保障你可以使用資源。
繳社會保險保費;比繳所得稅還安全。
繳所得稅:人民完全沒有能力干預政府官員要怎麼使用公帑。
若不幸,縣市首長還有正副總統,被會浪費公帑的人當選:
我們完全沒有能力制止他們浪費公帑。
(1-1-1)健保:
台灣健保的問題是每個保戶享受資源的時候享受太多;
但是收保費的時候:「合法免繳費的人」繳太少;和收入超級高的人繳不夠多;
支出大於收入。
一般本國人每個月都要繳健保費。
但海外僑民在海外時都完全不用繳費。
只要有回來台灣時有立刻補繳保費,就可立刻享受資源。
一般本國人如果欠健保費很久才繳清;
繳清之後還要罰一段時間不能享用資源;
不能享用資源的期間,健保費還是一樣要繼續繳。
健保並不是每個人都繳一樣多的錢;
但是到了需要使用資源時;每個人都一樣享受的太多。
也就是「齊頭式的享受福利」。
收入只是偶爾稍微高一點,就被健保局「廖添丁」式的劫富濟貧。
應改成「差別式享受福利」:繳多者享受多。繳少者享受少。
健保為你一個人所支出的成本上限;全憑你一生中所累積繳交費用的多寡來決定。
有老實繳費的一般本國人:可以享受多一點資源。
惡意欠繳者和僑民合法免繳者:只能享受少一點的資源。
(1-1-2)國民年金
台灣國民年金的問題是有老實繳費的人太少;惡意欠繳的人太多;
和旅居國外合法免繳費的人太多。僑民只要在快滿65歲的前6個月有繳;就可享受跟一般本國人一樣多的福利。
年齡介於25-64歲之間的,居住在海外的有台灣身份證的人:待政權輪替後,就應開始每個月繳交國民年金保費給台灣政府。
(1-2)所得稅:
在海外工作的台灣籍勞工:
只要聘僱他們的海外公司:完全沒有進軍台灣消費市場;完全沒有在台灣設據點;完全沒有享用台灣的公家資源;
那麼他們在海外的收入,就可以完全不用繳稅給台灣政府。
如果是台灣企業,派駐在海外的分公司,或關係企業的員工:
如果發薪水給他們的單位:是海外的分公司,或關係企業;
那麼他們在海外的收入,就可以完全不用繳稅給台灣政府。
(2)五保和一
國保、勞保、農保、公保、軍保:五者應合併。
可領錢的年齡,和盡繳費義務的年齡,應一制化。還有必須可相互累積年資。
像軍保和公保:才50歲就可領錢,就太早了。
跟農保和國保:65歲才可領錢,足足差了有十五年之多。人生有多少的十五年?
勞保15歲就可以盡繳費義務了;為何國保要25歲才能盡義務?
滿18歲就算成年人了;應該滿18歲就要開始繳國保保費了。
很多當過職業軍人或警察或事務官的人;只是當短暫幾年而已,就主動離職了。
辭去公職人員身份之後:變成只繳少許勞保費或國民年金的人。
五保無法全部互相累積年資;造成權益受損。
勞保的勞退新制:
如果早知到,自己因為勞保費繳的不夠多;所以到了可領錢的年齡時,只能領那麼少的錢;
那就後悔當初完全不要當公職人員;應成年後就到民間企業去做有勞保的工作。
(2-2)強制自行加入職業工會
服務業,不管有沒被要求開發票;
不管是在夜市,還是傳統市場,還是店面;
只要是在服務業勞動的從業人員:
不管收入高低;不管是當老闆還是給人請的;
政府都應強制他們自行加入職業工會。
雇主沒替員工保,員工也應該要自己加入職業工會。
不要怪五人以下商店的老闆,沒出錢替員工投勞保;
因為連老闆自己都保很少。
如果連當老闆的人自己都保的很少;員工怎麼可能會保很多?
政府官員應站在人民的立場想事情。
強制勞動者替自己保勞保;比要求業者開發票還重要。
各縣市稅捐處官員;不要把自己想像成是服務業業者的老闆。
難到繳稅跟繳罰單一樣,錢可以進入稅捐處官員的私人口袋?
只有在百貨公司設攤,才會被人檢討業績。
因為在百貨公司設攤,省去房租、水、電、瓦斯等成本;
只是營業額要給百貨公司抽。
但是在夜市或傳統市場或店面;
要負擔房租、水、電、瓦斯等成本;
就已經夠傷腦筋了。
被要求開發票就算了;只要生意不夠好,還會被稅捐處官員懷疑逃稅。
甚至還有人認為:為了給弱勢者社會福利,要讓服務業增加營業稅。
對生意好的業者,「廖添丁」式的合法搶劫。
(2-3)農保反齊頭式平等
農保不應該跟國民年金一樣:齊頭式平等;繳少領少。
每個盡繳費義務年齡層的人:都繳一樣多的錢。
每個到了可領錢的年齡之後的人:都領一樣多的錢。
盡繳費義務年齡層的人;每個都一樣繳那麼少。
農保的繳費制度,應完全比照勞保:有等級的區別。
所有盡繳費義務年齡層的人:
對收入高一點的農人,應強制他們繳多一點保費。
或鼓勵有儲蓄觀念的農人,額外替自己繳多一點保費。
到了可領錢的年齡之後的人:
可領的金額:就完全照自己歷年來繳的保費多寡來決定。
繳比較多的人領多一點;繳比較少的人領少一點。
(3)旅台的外籍人士
台灣民間的人壽保險公司;醫療險只有住院時才會用的到;
自從健保制度時施後;民間的人壽保險公司的醫療險就被認為是多餘的。
台灣的健保既然是屬地主義:
那應該是有台灣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;才可以被納入健保投保對象。
一般的外籍人士,因為居留台灣有時效性;不可能每個月都付健保費給台灣政府。
台灣健保,從外籍人士手中收到的保費收入就有限。
沒台灣永久居留權的一般的外籍人士:除了外籍勞工以外;
其他應自己向民間的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;而不應該加入政府的全民健保。
外籍勞工:有繳所得稅和勞保費;所以有健保是應該的。
一般的外籍人士:外籍勞工,外籍留學生,依親的外籍人士,還有外籍觀光客;
入境台灣都有時效性;時效一到,就會被強制要求離開台灣。
應強制要求每一位合法入境台灣的外籍人士:在入境之前,先向台灣民間的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。
外籍觀光客:在入境台灣之前,應要有先投保醫療險,才可以讓他們入境台灣。
(4)國民年金盡義務的年齡
我們每個人的壽命都是有限的;不知自己什麼時候突然死亡。只有提前盡義務才能提前享受福利。
國民年金的盡繳費義務年齡,應從25歲往前調整到18歲;因為滿18歲就算成年人了。
一樣是繳費四十年,這樣不就58歲就可享受福利了嗎?四十年可是很漫長的。
(5)外勞領勞退月退
外籍勞工有向台灣政府繳所得稅和勞保費、健保費。對台灣有貢獻。
外勞的勞保費,繳得跟本國勞工一樣多:可以享受的福利,應該跟本國人一樣多才對。
應讓外勞跟本國人一樣可以領勞退月退金。不該只能領一次金。
(6)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
應強制有台灣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,盡跟本國人一樣的義務。
美國:只是有綠卡的人,也一樣比照有國籍的人要盡繳稅義務;在海外所得要繳稅。
只要是外國人想申請取得台灣身份證;就應馬上先給他們永久居留權。
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後:強制他們跟本國人盡一樣的義務。
有事先盡義務,才能享受福利。
有永久居留權者,必須盡義務滿一定年限之後,才能取得身分證;取得身分證才能享受完整福利。
應強制年齡介於25到64歲的有永久居留權者繳國民年金。
有繳國民年金的永久居留權者,不管有沒有取得台灣身份證,年滿65歲都可以享受福利。
來台灣依親的外籍人士:台灣政府應強迫中獎,給他們永久居留權。
讓他們跟一般本國人繳一樣多的國民年金和健保保費。
跟台灣人結婚的外籍人士;只要可以證明不是假結婚;就應馬上給他們台灣永久居留權。
讓外籍配偶跟一般本國人繳一樣多的國民年金和健保保費。
(1)屬人主義
「繳所得稅」和「繳社會保險保費」:兩者應分開來討論。
繳所得稅可以「屬地主義」;但繳社會保險保費必須是屬人主義才行。
因為旅外台僑只要有回到台灣;就機乎一定會去使用到台灣的社會保險資源。
具有主流民意的政黨的候選人;取得立法院最多數席次之後;就應修法:
把人民盡繳社會保險保費(國民年金和健保)的義務:從「屬地主義」,改成「屬人主義」。
只要你擁有台灣身份證:不管你出國到天涯海角;
一樣要寄繳款單到你的實際居住地;繳國民年金和健保保費。
繳費方式:一律用網路銀行,線上刷卡,或線上匯款;首先要在當地有銀行帳戶;然後申請網路銀行;線上刷卡,或線上匯款付費。
如果旅外者自己本身是高收入者:就寄單到他們在海外的實際居住地。
或者如果旅外者在台灣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,在台灣是高收入者:就寄單到他們在台灣的親屬的戶籍地。
(1-1)社會保險:
社會保險是:只要有老實繳費,法律就保障有繳費的保戶享受資源的權利。
只要有事先繳費,到了真正需要使用資源的狀態時,法律就保障你可以使用資源。
繳社會保險保費;比繳所得稅還安全。
繳所得稅:人民完全沒有能力干預政府官員要怎麼使用公帑。
若不幸,縣市首長還有正副總統,被會浪費公帑的人當選:
我們完全沒有能力制止他們浪費公帑。
(1-1-1)健保:
台灣健保的問題是每個保戶享受資源的時候享受太多;
但是收保費的時候:「合法免繳費的人」繳太少;和收入超級高的人繳不夠多;
支出大於收入。
一般本國人每個月都要繳健保費。
但海外僑民在海外時都完全不用繳費。
只要有回來台灣時有立刻補繳保費,就可立刻享受資源。
一般本國人如果欠健保費很久才繳清;
繳清之後還要罰一段時間不能享用資源;
不能享用資源的期間,健保費還是一樣要繼續繳。
健保並不是每個人都繳一樣多的錢;
但是到了需要使用資源時;每個人都一樣享受的太多。
也就是「齊頭式的享受福利」。
收入只是偶爾稍微高一點,就被健保局「廖添丁」式的劫富濟貧。
應改成「差別式享受福利」:繳多者享受多。繳少者享受少。
健保為你一個人所支出的成本上限;全憑你一生中所累積繳交費用的多寡來決定。
有老實繳費的一般本國人:可以享受多一點資源。
惡意欠繳者和僑民合法免繳者:只能享受少一點的資源。
(1-1-2)國民年金
台灣國民年金的問題是有老實繳費的人太少;惡意欠繳的人太多;
和旅居國外合法免繳費的人太多。僑民只要在快滿65歲的前6個月有繳;就可享受跟一般本國人一樣多的福利。
年齡介於25-64歲之間的,居住在海外的有台灣身份證的人:待政權輪替後,就應開始每個月繳交國民年金保費給台灣政府。
(1-2)所得稅:
在海外工作的台灣籍勞工:
只要聘僱他們的海外公司:完全沒有進軍台灣消費市場;完全沒有在台灣設據點;完全沒有享用台灣的公家資源;
那麼他們在海外的收入,就可以完全不用繳稅給台灣政府。
如果是台灣企業,派駐在海外的分公司,或關係企業的員工:
如果發薪水給他們的單位:是海外的分公司,或關係企業;
那麼他們在海外的收入,就可以完全不用繳稅給台灣政府。
(2)五保和一
國保、勞保、農保、公保、軍保:五者應合併。
可領錢的年齡,和盡繳費義務的年齡,應一制化。還有必須可相互累積年資。
像軍保和公保:才50歲就可領錢,就太早了。
跟農保和國保:65歲才可領錢,足足差了有十五年之多。人生有多少的十五年?
勞保15歲就可以盡繳費義務了;為何國保要25歲才能盡義務?
滿18歲就算成年人了;應該滿18歲就要開始繳國保保費了。
很多當過職業軍人或警察或事務官的人;只是當短暫幾年而已,就主動離職了。
辭去公職人員身份之後:變成只繳少許勞保費或國民年金的人。
五保無法全部互相累積年資;造成權益受損。
勞保的勞退新制:
如果早知到,自己因為勞保費繳的不夠多;所以到了可領錢的年齡時,只能領那麼少的錢;
那就後悔當初完全不要當公職人員;應成年後就到民間企業去做有勞保的工作。
(2-2)強制自行加入職業工會
服務業,不管有沒被要求開發票;
不管是在夜市,還是傳統市場,還是店面;
只要是在服務業勞動的從業人員:
不管收入高低;不管是當老闆還是給人請的;
政府都應強制他們自行加入職業工會。
雇主沒替員工保,員工也應該要自己加入職業工會。
不要怪五人以下商店的老闆,沒出錢替員工投勞保;
因為連老闆自己都保很少。
如果連當老闆的人自己都保的很少;員工怎麼可能會保很多?
政府官員應站在人民的立場想事情。
強制勞動者替自己保勞保;比要求業者開發票還重要。
各縣市稅捐處官員;不要把自己想像成是服務業業者的老闆。
難到繳稅跟繳罰單一樣,錢可以進入稅捐處官員的私人口袋?
只有在百貨公司設攤,才會被人檢討業績。
因為在百貨公司設攤,省去房租、水、電、瓦斯等成本;
只是營業額要給百貨公司抽。
但是在夜市或傳統市場或店面;
要負擔房租、水、電、瓦斯等成本;
就已經夠傷腦筋了。
被要求開發票就算了;只要生意不夠好,還會被稅捐處官員懷疑逃稅。
甚至還有人認為:為了給弱勢者社會福利,要讓服務業增加營業稅。
對生意好的業者,「廖添丁」式的合法搶劫。
(2-3)農保反齊頭式平等
農保不應該跟國民年金一樣:齊頭式平等;繳少領少。
每個盡繳費義務年齡層的人:都繳一樣多的錢。
每個到了可領錢的年齡之後的人:都領一樣多的錢。
盡繳費義務年齡層的人;每個都一樣繳那麼少。
農保的繳費制度,應完全比照勞保:有等級的區別。
所有盡繳費義務年齡層的人:
對收入高一點的農人,應強制他們繳多一點保費。
或鼓勵有儲蓄觀念的農人,額外替自己繳多一點保費。
到了可領錢的年齡之後的人:
可領的金額:就完全照自己歷年來繳的保費多寡來決定。
繳比較多的人領多一點;繳比較少的人領少一點。
(3)旅台的外籍人士
台灣民間的人壽保險公司;醫療險只有住院時才會用的到;
自從健保制度時施後;民間的人壽保險公司的醫療險就被認為是多餘的。
台灣的健保既然是屬地主義:
那應該是有台灣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;才可以被納入健保投保對象。
一般的外籍人士,因為居留台灣有時效性;不可能每個月都付健保費給台灣政府。
台灣健保,從外籍人士手中收到的保費收入就有限。
沒台灣永久居留權的一般的外籍人士:除了外籍勞工以外;
其他應自己向民間的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;而不應該加入政府的全民健保。
外籍勞工:有繳所得稅和勞保費;所以有健保是應該的。
一般的外籍人士:外籍勞工,外籍留學生,依親的外籍人士,還有外籍觀光客;
入境台灣都有時效性;時效一到,就會被強制要求離開台灣。
應強制要求每一位合法入境台灣的外籍人士:在入境之前,先向台灣民間的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。
外籍觀光客:在入境台灣之前,應要有先投保醫療險,才可以讓他們入境台灣。
(4)國民年金盡義務的年齡
我們每個人的壽命都是有限的;不知自己什麼時候突然死亡。只有提前盡義務才能提前享受福利。
國民年金的盡繳費義務年齡,應從25歲往前調整到18歲;因為滿18歲就算成年人了。
一樣是繳費四十年,這樣不就58歲就可享受福利了嗎?四十年可是很漫長的。
(5)外勞領勞退月退
外籍勞工有向台灣政府繳所得稅和勞保費、健保費。對台灣有貢獻。
外勞的勞保費,繳得跟本國勞工一樣多:可以享受的福利,應該跟本國人一樣多才對。
應讓外勞跟本國人一樣可以領勞退月退金。不該只能領一次金。
(6)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
應強制有台灣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,盡跟本國人一樣的義務。
美國:只是有綠卡的人,也一樣比照有國籍的人要盡繳稅義務;在海外所得要繳稅。
只要是外國人想申請取得台灣身份證;就應馬上先給他們永久居留權。
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後:強制他們跟本國人盡一樣的義務。
有事先盡義務,才能享受福利。
有永久居留權者,必須盡義務滿一定年限之後,才能取得身分證;取得身分證才能享受完整福利。
應強制年齡介於25到64歲的有永久居留權者繳國民年金。
有繳國民年金的永久居留權者,不管有沒有取得台灣身份證,年滿65歲都可以享受福利。
來台灣依親的外籍人士:台灣政府應強迫中獎,給他們永久居留權。
讓他們跟一般本國人繳一樣多的國民年金和健保保費。
跟台灣人結婚的外籍人士;只要可以證明不是假結婚;就應馬上給他們台灣永久居留權。
讓外籍配偶跟一般本國人繳一樣多的國民年金和健保保費。
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
役
役
(一)消滅鐵飯碗
(1)公務單位
公務單位:員工應盡量全面改約聘雇和委外。員工全面保勞保。
除了軍人和警察;和具執法開罰單公權力的「稽查員」;
「事務官」人數應盡量越少越好。
員工因為薪水來源是國庫,不能領太多。
不能是固定領月薪。全面改為「領日薪」或「論件計酬」。
允許兼差:不用跟事務官還有政務官一樣被明文規定禁止兼差。
國庫財政不穩時:要跟一般勞工一樣放無薪假(無薪假期間允許兼差)。
(2)公營營利事業
公營企業全面去公職化:
公營企業員工:應全面免除公務人員身份。
不管是已退休者還是現職員工;
現職員工不管是新人還是老鳥;
全面免除公務人員身份。
從保公保全面改為保勞保(年資可以轉移)。
已退休者:停止發舊制公務員退休金。跟一般勞工一樣領勞退金。
現職員工:不管什麼年份到職,資歷如何久;
全面取消公務人員身份,變成一般平民。
從保公保全面改為保勞保。
「營利事業」員工的薪水高低;當然是由公司盈餘多寡來決定;
公司的收支比必須是大幅盈餘的狀態才能有資格領高薪。
(2-1)企業營業稅
一般人民開店做生意:要開發票;繳5趴營業稅。
應立法規定:
民營企業和公營企業的營業稅率必須有區別。
一樣是民營企業:大型商家和小型商家的營業稅率必須有區別。
民營企業:規模越大,稅率就應越高。
分店數量多的店,和營業額超高的商家:要比一般小商家繳更多的稅率。
公營企業:必須繳比民營企業更高的營業稅率。
公營企業大都是壟斷獨佔性質;有盈餘是正常的。
但盈餘都只是,全部變成員工的私人薪水。
國庫的收入:並沒有因為,公營企業有賺錢,而馬上自動明顯增加。
(2-2)人事費比率上限
就像國外的職業運動員,有所謂的「團隊薪資上限」。
應立法規定:公營企業必須有人事費上限。
整個集團的所有員工的薪水必須有管制。
公司虧損越多:就越降低全體員工的薪資上限。
公司盈餘越多:就越增加全體員工的薪資上限。
要不然,每次公營企業虧損,就只會拿消費者開刀;漲價。
(2-3)董事會反空降
「營利事業」和政府機關不一樣。
任命公營企業董事長:不應像任命政務官那樣,只是跟執政者同黨就被任命。
而且每次都是空降;董事會成員都完全沒有當過基層員工。
董事會是資方不是勞方。
應立法規定:公營企業,要有當過基層員工的人,才能進入董事會。
然後董事長再由董事之間協調產生。
悠遊卡公司董事長:不要像任命政務官那樣,只是跟台北市長友好就被任命。
(二)無限期替代役
(1)無限期服替代役
現在台灣正實施募兵制:全面以替代役取代兵役。
全體失業年輕人:應強制無限期服替代役。強制到公務機關服勞役。
除非自己創業有能力賺很多錢;或有高薪工作機會;否則應無限期強制服替代役。
(2)職能教育
現在台灣許多公立大專院校:因招生不足而遭併廢校。
這些因為遭到併廢校,而閒置的公立大專院校校舍,應全面改成職訓所。
應比照國民教育:強制所有收入不高的勞工到職訓所當學員。
失業者,和能力不足的在職勞工,和收入不高的創業者;應強制到職訓所當學員。
(3)建教合作制度檢討
台灣學校所謂的「建教合作制度」:
根本是讓民營業者,單純為了省人事成本,而發明的制度。
員工都是在校學生:畢業或休學就永久離職了。
沒有必要每一種產業,全部都比照醫師和護士那樣子的實習制度。
醫生和護士:實習合格就取得執照。在大醫院做神聖的工作。
一般學校建教班學生從學校畢業後:就自動從公司永久離職了。
少有留在原公司轉當正職員工的人。
(4)企業替代役制度檢討
替代役有一種叫「國防役」,後來正名為「企業替代役」。
服兵役期間:從新訓中心結訓後,就馬上到企業任職。退伍後就永久離職了。
「企業替代役」應該是只有公營企業才夠參予。完全不能夠有民營企業參予。
要不然就只是跟建教合作制度一樣;是生意人用來節省人事成本的工具。
(一)消滅鐵飯碗
(1)公務單位
公務單位:員工應盡量全面改約聘雇和委外。員工全面保勞保。
除了軍人和警察;和具執法開罰單公權力的「稽查員」;
「事務官」人數應盡量越少越好。
員工因為薪水來源是國庫,不能領太多。
不能是固定領月薪。全面改為「領日薪」或「論件計酬」。
允許兼差:不用跟事務官還有政務官一樣被明文規定禁止兼差。
國庫財政不穩時:要跟一般勞工一樣放無薪假(無薪假期間允許兼差)。
(2)公營營利事業
公營企業全面去公職化:
公營企業員工:應全面免除公務人員身份。
不管是已退休者還是現職員工;
現職員工不管是新人還是老鳥;
全面免除公務人員身份。
從保公保全面改為保勞保(年資可以轉移)。
已退休者:停止發舊制公務員退休金。跟一般勞工一樣領勞退金。
現職員工:不管什麼年份到職,資歷如何久;
全面取消公務人員身份,變成一般平民。
從保公保全面改為保勞保。
「營利事業」員工的薪水高低;當然是由公司盈餘多寡來決定;
公司的收支比必須是大幅盈餘的狀態才能有資格領高薪。
(2-1)企業營業稅
一般人民開店做生意:要開發票;繳5趴營業稅。
應立法規定:
民營企業和公營企業的營業稅率必須有區別。
一樣是民營企業:大型商家和小型商家的營業稅率必須有區別。
民營企業:規模越大,稅率就應越高。
分店數量多的店,和營業額超高的商家:要比一般小商家繳更多的稅率。
公營企業:必須繳比民營企業更高的營業稅率。
公營企業大都是壟斷獨佔性質;有盈餘是正常的。
但盈餘都只是,全部變成員工的私人薪水。
國庫的收入:並沒有因為,公營企業有賺錢,而馬上自動明顯增加。
(2-2)人事費比率上限
就像國外的職業運動員,有所謂的「團隊薪資上限」。
應立法規定:公營企業必須有人事費上限。
整個集團的所有員工的薪水必須有管制。
公司虧損越多:就越降低全體員工的薪資上限。
公司盈餘越多:就越增加全體員工的薪資上限。
要不然,每次公營企業虧損,就只會拿消費者開刀;漲價。
(2-3)董事會反空降
「營利事業」和政府機關不一樣。
任命公營企業董事長:不應像任命政務官那樣,只是跟執政者同黨就被任命。
而且每次都是空降;董事會成員都完全沒有當過基層員工。
董事會是資方不是勞方。
應立法規定:公營企業,要有當過基層員工的人,才能進入董事會。
然後董事長再由董事之間協調產生。
悠遊卡公司董事長:不要像任命政務官那樣,只是跟台北市長友好就被任命。
(二)無限期替代役
(1)無限期服替代役
現在台灣正實施募兵制:全面以替代役取代兵役。
全體失業年輕人:應強制無限期服替代役。強制到公務機關服勞役。
除非自己創業有能力賺很多錢;或有高薪工作機會;否則應無限期強制服替代役。
(2)職能教育
現在台灣許多公立大專院校:因招生不足而遭併廢校。
這些因為遭到併廢校,而閒置的公立大專院校校舍,應全面改成職訓所。
應比照國民教育:強制所有收入不高的勞工到職訓所當學員。
失業者,和能力不足的在職勞工,和收入不高的創業者;應強制到職訓所當學員。
(3)建教合作制度檢討
台灣學校所謂的「建教合作制度」:
根本是讓民營業者,單純為了省人事成本,而發明的制度。
員工都是在校學生:畢業或休學就永久離職了。
沒有必要每一種產業,全部都比照醫師和護士那樣子的實習制度。
醫生和護士:實習合格就取得執照。在大醫院做神聖的工作。
一般學校建教班學生從學校畢業後:就自動從公司永久離職了。
少有留在原公司轉當正職員工的人。
(4)企業替代役制度檢討
替代役有一種叫「國防役」,後來正名為「企業替代役」。
服兵役期間:從新訓中心結訓後,就馬上到企業任職。退伍後就永久離職了。
「企業替代役」應該是只有公營企業才夠參予。完全不能夠有民營企業參予。
要不然就只是跟建教合作制度一樣;是生意人用來節省人事成本的工具。
2015年7月4日 星期六
悠遊卡制度改良
悠遊卡制度改良
(一)大眾運輸
(1)記名
站在防竊的角度去思考:悠遊卡必須強制記名。完全不能有無記名的悠遊卡存在。
捷運站內的機器:不應該有販賣無記名悠遊卡。
每一位台灣本國人,和合法居留台灣的外籍人士,都應被強制申辦記名悠遊卡。
(2)事後再補貼
持記名悠遊卡搭乘公車或捷運:
每次搭乘公車和捷運的票價;應照常用原價扣款;各種身份的乘客都扣一樣多的錢;不要當場給予乘客優惠價。
事後再由悠遊卡公司人員:人工,事後為每筆搭乘記錄審查。
採事後補貼的方式;把補貼金額加到乘客的悠遊卡上。
按每種身份類別,有不同的補貼金額。
身障者和老年人和學生:事後補貼多一點。
一般人:事後補貼少一點。
如果捷運公司的收支比,是虧損狀態:就停止對任何人的補貼。
如果捷運公司的收支比,是小幅盈餘狀態:
就主要只補貼身障者和老年人和學生。
一般人補貼少一點。
如果捷運公司的收支比是大幅盈餘狀態:
就各種身份的每個乘客都加碼補貼。
(3)廢除學生票
未成年人不管有無學生身份;都應用相同平等的票價。
應廢除目前的「學生票」;改成「未成年票」。
票價應按年齡層分類。而不是憑有無再學學生身份。
大專院校學生已經是成年人:那就應該用跟普通成年人相同的票價。不應該用跟未成年人相同的票價。
(3-2)成年的學生
已成年的學生有三種:
1.原本未成年的高中生被留級,或休學一段時間再複學。或國中生畢業後,沒有應屆升高中,有重考。
2.就讀中小學附設補校的已成年人。
3.大專院校學生。
只有第一類可以破例用跟未成年人相同的票價。其餘兩類應廢除優惠。用一般票。
(4)公車停止投現金
公車的付費方式應單一化:任何人搭乘公車應強制一律用記名悠遊卡。
應全面停止使用現金還有無記名的悠遊卡。
然後,每個人在第一時間都扣一樣多的錢,事後再給予補貼;
避免有人使用不是屬於本人的比較便宜的優惠票。
付費全面用記名悠遊卡:才能減少司機的精神壓力。
開大型車就已經很危險了;司機還要應付各種不同的付費方式。
(5)公車按里程收費
公車如果要漲價,不應是齊頭式漲價。
應改成按里程計費;坐到越遠,票價就越高。
公車計費:不要只有「一段」跟「兩段」這兩種費率之分。
應按里程計費:應該上下車都各刷卡一次。
民眾坐公車,應該一律都是:從後門上車,從前門下車。這樣才對。日本的公車,一律都是:從後門上車,從前門下車。
應該前後門都各設置一個讀卡機。上車時刷後門的讀卡機,下車時刷前門的讀卡機。
(二)商家民生消費
應該是,只有原本就有被政府強制要求開發票的商家;才會有意願讓顧客使用悠遊卡。
沒有被強制要求開發票的商家:
營業額、交易記錄:原本就不需要被公開透明的給政府檢視。
自然不會同意讓顧客使用悠遊卡。
銀行:有跟悠遊卡公司合作,發行「悠遊聯名卡」的銀行:
悠遊卡公司應強制要求這些銀行;讓客戶也可以加值普通的悠遊卡。
最好就比照繳稅:不管是不是該銀行的存款客戶都可以去銀行繳稅。不管是不是存款戶都可以加值。銀行可以要求加值者付手續費。
(一)大眾運輸
(1)記名
站在防竊的角度去思考:悠遊卡必須強制記名。完全不能有無記名的悠遊卡存在。
捷運站內的機器:不應該有販賣無記名悠遊卡。
每一位台灣本國人,和合法居留台灣的外籍人士,都應被強制申辦記名悠遊卡。
(2)事後再補貼
持記名悠遊卡搭乘公車或捷運:
每次搭乘公車和捷運的票價;應照常用原價扣款;各種身份的乘客都扣一樣多的錢;不要當場給予乘客優惠價。
事後再由悠遊卡公司人員:人工,事後為每筆搭乘記錄審查。
採事後補貼的方式;把補貼金額加到乘客的悠遊卡上。
按每種身份類別,有不同的補貼金額。
身障者和老年人和學生:事後補貼多一點。
一般人:事後補貼少一點。
如果捷運公司的收支比,是虧損狀態:就停止對任何人的補貼。
如果捷運公司的收支比,是小幅盈餘狀態:
就主要只補貼身障者和老年人和學生。
一般人補貼少一點。
如果捷運公司的收支比是大幅盈餘狀態:
就各種身份的每個乘客都加碼補貼。
(3)廢除學生票
未成年人不管有無學生身份;都應用相同平等的票價。
應廢除目前的「學生票」;改成「未成年票」。
票價應按年齡層分類。而不是憑有無再學學生身份。
大專院校學生已經是成年人:那就應該用跟普通成年人相同的票價。不應該用跟未成年人相同的票價。
(3-2)成年的學生
已成年的學生有三種:
1.原本未成年的高中生被留級,或休學一段時間再複學。或國中生畢業後,沒有應屆升高中,有重考。
2.就讀中小學附設補校的已成年人。
3.大專院校學生。
只有第一類可以破例用跟未成年人相同的票價。其餘兩類應廢除優惠。用一般票。
(4)公車停止投現金
公車的付費方式應單一化:任何人搭乘公車應強制一律用記名悠遊卡。
應全面停止使用現金還有無記名的悠遊卡。
然後,每個人在第一時間都扣一樣多的錢,事後再給予補貼;
避免有人使用不是屬於本人的比較便宜的優惠票。
付費全面用記名悠遊卡:才能減少司機的精神壓力。
開大型車就已經很危險了;司機還要應付各種不同的付費方式。
(5)公車按里程收費
公車如果要漲價,不應是齊頭式漲價。
應改成按里程計費;坐到越遠,票價就越高。
公車計費:不要只有「一段」跟「兩段」這兩種費率之分。
應按里程計費:應該上下車都各刷卡一次。
民眾坐公車,應該一律都是:從後門上車,從前門下車。這樣才對。日本的公車,一律都是:從後門上車,從前門下車。
應該前後門都各設置一個讀卡機。上車時刷後門的讀卡機,下車時刷前門的讀卡機。
(二)商家民生消費
應該是,只有原本就有被政府強制要求開發票的商家;才會有意願讓顧客使用悠遊卡。
沒有被強制要求開發票的商家:
營業額、交易記錄:原本就不需要被公開透明的給政府檢視。
自然不會同意讓顧客使用悠遊卡。
銀行:有跟悠遊卡公司合作,發行「悠遊聯名卡」的銀行:
悠遊卡公司應強制要求這些銀行;讓客戶也可以加值普通的悠遊卡。
最好就比照繳稅:不管是不是該銀行的存款客戶都可以去銀行繳稅。不管是不是存款戶都可以加值。銀行可以要求加值者付手續費。
2015年7月1日 星期三
舊錢回收
舊錢回收
(1)硬幣與鈔票
(1-1)硬幣
目前我們台灣的一元、五元、十元硬幣:年份最早的是從「中華民國七十年」(公元1981年)印製。
從1981年用到現在;三十多年前的科技跟今天當然不能比。
我們人類身邊所使用的任何物品都是經過不斷改良而成的。
但是台灣的硬幣卻毫無改良。是活化石。錢越久沒改版,偽幣偽鈔數量就越多。
(1-2)鈔票
目前台灣的鈔票:不管實際上是哪一年印製;
上面一律寫: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製版」(公元2000年)。
這樣不行。
鈔票實際上是哪一年印製,上面就該照實印是哪年印製。
這樣當中央銀行要求回收舊錢時;才能辨別這張鈔票實際是什麼年份印製。
(2)強制回收年代久遠之現金
任何物品,經過歲月風霜,都會骯髒和損毀。錢也不例外
錢骯髒和損毀:不是人民自己的責任。是中央銀行的責任。
盡量不要讓人民有機會接觸到骯髒和損毀的錢。
中央銀行應立法,要求各家銀行:
自己金庫存放的錢,從印製到現在,只要超過一定的年限,應強制回收給央行處理。
讓銀行把錢想像成跟食物一樣有保存期限。
還有應向人民宣導:
存放在家中的現金如果骯髒和損毀;以及如果印製的年份久遠;要馬上拿到銀行去存。
人民要拿錢去買東西:要盡量使用年份比較新的錢;盡量不要使用舊錢。
(3)停止流通舊錢
在每一年都有定期印製新錢的情況下;台灣硬幣流通超過30年。錢的數量太多。
錢的數量越多,就越難控管;越容易有偽幣偽鈔。
不是因為有改版才要停止流通舊錢;是因為錢太舊;和數量太多。
任何物品經過歲月風霜都有自然損壞的一天。錢也不例外。
如果是距離改版前一、兩年才印製的錢:可以暫時允許繼續流通。
如果錢流通超過十幾年甚至數十年:
就算完全沒有經過改版;也應把年份比較久遠的錢,強制回收給央行處理。
所有硬幣和鈔票都應照實印出是哪年所印製。
然後在特定時間,通令:在某一年之前印製的錢一律停止流通。
為了一眼就看出來這是不是應該停止流通的舊錢:才會不得已而改變外觀。
(3-2)緩衝
收舊送新:
銀行可以收到客戶存進去的年份久遠的舊錢。
但是從銀行輸送到客戶手中必須是最近幾年印製的新錢才行。
台北市不是每個人都跑銀行;但是一定都去過捷運站。
捷運站有「兌幣兌鈔機」和「單程票售票機」和「悠遊卡加值機」和「提款機」和「存款機」;
這些機器允許客戶投入年份久遠的舊錢;
但是從機器輸送到客戶手中必須是最近幾年印製的新錢才行。
捷運站的機器,應落實「收舊送新」。
有跟捷運站合作的銀行:央行應優先給他們新錢;盡量別讓乘客從機器手中收到舊錢。
(4)編號
連鎖超商、超市、量販店:顧客拿要買的物品給店員結帳;店員都一律用機器刷商品上的條碼。
顧客使用店家自己印製的優惠卷;店員結帳也一樣用機器刷優惠卷上面的條碼。
鈔票編號:不應只能夠人為肉眼辨識。必須有條碼可以讓機器辨識編號。
還有編號的前幾碼必須是代表實際印製年份的數字才行。例如如果是2016年印製,編號前四碼就應是2016。
這樣機器辨識編號才能馬上偵測出這張鈔票是哪一年所印製。
(1)硬幣與鈔票
(1-1)硬幣
目前我們台灣的一元、五元、十元硬幣:年份最早的是從「中華民國七十年」(公元1981年)印製。
從1981年用到現在;三十多年前的科技跟今天當然不能比。
我們人類身邊所使用的任何物品都是經過不斷改良而成的。
但是台灣的硬幣卻毫無改良。是活化石。錢越久沒改版,偽幣偽鈔數量就越多。
(1-2)鈔票
目前台灣的鈔票:不管實際上是哪一年印製;
上面一律寫: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製版」(公元2000年)。
這樣不行。
鈔票實際上是哪一年印製,上面就該照實印是哪年印製。
這樣當中央銀行要求回收舊錢時;才能辨別這張鈔票實際是什麼年份印製。
(2)強制回收年代久遠之現金
任何物品,經過歲月風霜,都會骯髒和損毀。錢也不例外
錢骯髒和損毀:不是人民自己的責任。是中央銀行的責任。
盡量不要讓人民有機會接觸到骯髒和損毀的錢。
中央銀行應立法,要求各家銀行:
自己金庫存放的錢,從印製到現在,只要超過一定的年限,應強制回收給央行處理。
讓銀行把錢想像成跟食物一樣有保存期限。
還有應向人民宣導:
存放在家中的現金如果骯髒和損毀;以及如果印製的年份久遠;要馬上拿到銀行去存。
人民要拿錢去買東西:要盡量使用年份比較新的錢;盡量不要使用舊錢。
(3)停止流通舊錢
在每一年都有定期印製新錢的情況下;台灣硬幣流通超過30年。錢的數量太多。
錢的數量越多,就越難控管;越容易有偽幣偽鈔。
不是因為有改版才要停止流通舊錢;是因為錢太舊;和數量太多。
任何物品經過歲月風霜都有自然損壞的一天。錢也不例外。
如果是距離改版前一、兩年才印製的錢:可以暫時允許繼續流通。
如果錢流通超過十幾年甚至數十年:
就算完全沒有經過改版;也應把年份比較久遠的錢,強制回收給央行處理。
所有硬幣和鈔票都應照實印出是哪年所印製。
然後在特定時間,通令:在某一年之前印製的錢一律停止流通。
為了一眼就看出來這是不是應該停止流通的舊錢:才會不得已而改變外觀。
(3-2)緩衝
收舊送新:
銀行可以收到客戶存進去的年份久遠的舊錢。
但是從銀行輸送到客戶手中必須是最近幾年印製的新錢才行。
台北市不是每個人都跑銀行;但是一定都去過捷運站。
捷運站有「兌幣兌鈔機」和「單程票售票機」和「悠遊卡加值機」和「提款機」和「存款機」;
這些機器允許客戶投入年份久遠的舊錢;
但是從機器輸送到客戶手中必須是最近幾年印製的新錢才行。
捷運站的機器,應落實「收舊送新」。
有跟捷運站合作的銀行:央行應優先給他們新錢;盡量別讓乘客從機器手中收到舊錢。
(4)編號
連鎖超商、超市、量販店:顧客拿要買的物品給店員結帳;店員都一律用機器刷商品上的條碼。
顧客使用店家自己印製的優惠卷;店員結帳也一樣用機器刷優惠卷上面的條碼。
鈔票編號:不應只能夠人為肉眼辨識。必須有條碼可以讓機器辨識編號。
還有編號的前幾碼必須是代表實際印製年份的數字才行。例如如果是2016年印製,編號前四碼就應是2016。
這樣機器辨識編號才能馬上偵測出這張鈔票是哪一年所印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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