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5月10日 星期六



(一)公職人員宿設改公營住宅

公營住宅:

政府蓋的閒置公職人員宿舍;還有國營事業蓋的閒置員工宿舍;

這些房舍原本就是做為住家用途;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把這些閒置房舍強制徵收;
然後把產權轉交給當地縣市政府;
一律強制把他們列為公營住宅:由政府機關廉價租給公民去居住。
並且允許公民把戶口設在自己居住的公營住宅。

閒置房舍越新,應越優先列入考慮列為公營住宅。
如果房子已經很老舊,則應列為公園用地;不然還要另外花大筆公帑從頭來過蓋房子。

給高官住的官邸都是透天厝型式。給基層公職人員住的官舍都是大樓型式。
閒置的公職人員宿舍若是透天厝:應一律列為公園用地。
閒置的公職人員宿舍若是大樓:直接改造成公營住宅;省去花公帑從頭蓋房子。

(1)閒置的公職人員宿舍

公職人員居住的宿舍,如果閒置不用:應把居住空間讓給一般人民。

國有財產局應把這些閒置的公職人員宿舍徵收;
然後把產權轉交給當地縣市政府;
把他們列為公民住宅:廉價租給本國籍公民去居住。

(1-2)閒置的地方政府公職人員宿舍

各縣市地方政府的公職人員宿舍,如果閒置不用:應把居住空間讓給一般人民。
把這些官舍全部改列為公民住宅:廉價租給本國籍公民去居住。

(2)閒置的公營事業員工宿舍

國營事業員工宿舍,如果閒置不用:應把居住空間讓給一般人民。

國有財產局應把這些閒置的國營事業員工宿舍強制徵收;
然後把產權轉交給當地縣市政府;
把他們列為公營住宅:廉價租給本國籍公民去居住。

(3)急迫性

房價越高的縣市;和人口密度越高的縣市:
當地的本國籍公民,就越急迫需要公營住宅。

公營住宅如果供不應求:

應讓原本戶口就在本地的本國籍公民給予優先承租權;
戶口在外縣市的本國籍公民次之。

如果同樣是本地本國籍公民:應讓有家庭者優先承租;單身者次之。

(4)承租人長期無居住

如果承租人長期無居住事實:

如果承租人長期出國不在國內;
或承租人長期只住在國內自己所購買的房子;或只住在自己親屬所購買的房子;
那就把房子承租權收回。把房子讓給其他真正需要房子的本國公民去居住。

如果公民自己有房子住;並且完全沒有意願去住公營住宅;也不用勉強他們去住公營住宅。

(二)徵收民間房子

(1)透天厝

長期閒置的私人房子;如果是透天厝:
地方政府應把房子強制徵收;把透天厝拆掉;
用公帑蓋新大樓;做為公營住宅。

如果透天厝的屋主房子都不是自住;
都是租給別人賺房租營利;
地方政府應把房子強制徵收;把透天厝拆掉;
用公帑蓋新大樓;做為公營住宅。

(2)大樓

一整棟大樓;如果大部分住戶都不是自住;
都是租給別人賺房租營利;
或房屋空著,想等待時機高價賣出;

地方政府應把整棟大樓強制徵收;
強迫整棟大樓全體住戶都把房子賣給政府;
把大樓就地改變成公營住宅。

建設公司剛新蓋好的純住宅大樓;
如果嚴重滯銷;
地方政府應把整棟大樓強制徵收;
把大樓就地改變成公營住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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