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
Life Without Parole
真正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
民主國家的死刑與無期徒刑制度,給台灣的借鏡
*前言
LWOP 是 Life Without Parole 的縮寫,意即「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」。
這種刑罰的目的,是讓特定重大犯罪者終身與社會隔離,而不是透過國家直接剝奪其生命來執行刑罰。
台灣的死刑存廢爭議,經常涉及民眾對重大犯罪者重返社會的恐懼。
因此,除了討論死刑是否應該保留,也應該研究真正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,作為刑事政策的另一種選項。
*一、民主國家的制度比較
•美國:
部分州同時保留死刑與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,提供了不同刑罰選擇的案例。
•韓國:
保留死刑,但自 1997 年以來未再執行,並沒有美式 LWOP 制度。
•日本:
同時存在死刑與無期徒刑,但無期徒刑依法仍有假釋可能,不能直接等同真正的 LWOP。
•菲律賓、墨西哥:
已經廢除死刑,兩國的長期監禁制度值得研究,但仍需確認是否符合真正 LWOP 的定義。
•印度:
同時保留死刑與長期監禁,雖然有無期徒刑及限制提前釋放的規定,但不應一概視為真正 LWOP。
•尼泊爾、斯里蘭卡:
可作為研究廢死與長期不執行死刑的案例,但仍須核實其監禁及釋放制度。
•歐洲:
歐洲人權法院認為,真正的 LWOP 必須保留「人性尊嚴」的可能性,與美國的制度存在差異。
因此,國際比較不能只看有沒有死刑,也必須確認無期徒刑能否假釋、實際服刑時間,以及刑罰如何執行。
*二、LWOP 的目的:與社會隔離,而不是處死
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,與死刑是兩種不同的刑罰。
如果國家的目標是防止特定重大犯罪者再次傷害社會,終身隔離就是值得研究的政策選項。
受刑人可能在監獄中自然死亡,但這不代表國家沒有執行刑罰。
刑罰的目的與法律效果,不應只用「受刑人是否死亡」來衡量。
當然,不能假設所有重罪犯都會再犯,也必須正視冤錯案件、長期監禁成本及刑罰比例原則等問題。
*三、停止「坐牢等於吃免錢飯」的輿論操作
台灣的死刑爭議中,經常有人問:「為什麼還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犯人?為什麼不直接讓他們去死?」
這種說法忽略了刑事司法的真正目的。
監獄不是渡假場所,也不是五星級飯店。
受刑人失去自由,必須長期與社會隔離,並遵守監獄管理規範。
政府確實應該檢討監獄支出,但不能只用「吃免錢飯」來決定刑罰政策。
真正應該討論的是:哪種制度能有效保障社會安全、降低再犯風險,並合理運用納稅人的錢?
此外,死刑案件的司法程序往往更為冗長,成本也不一定比長期監禁低廉,這點在公共討論中常被忽略。
*四、受刑人也有人權
民主法治國家即使對重大犯罪者判處終身監禁,仍應保障其基本醫療、合理生活條件,以及免受酷刑與虐待的權利。
保障受刑人的人權,不代表認同犯罪,也不代表必須讓他們重返社會。
人權保障與終身隔離可以同時存在。
國家不需要透過不人道的監獄環境來懲罰犯罪者,也不應將被害人的權益與受刑人的基本人權視為只能二選一。
這與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(ICCPR)及《禁止酷刑公約》的精神一致。
*五、台灣應先研究並試辦真正的 LWOP
建議台灣政府研究引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,並提出具體立法方案。
這項政策不應預設為了廢除死刑,也不應只為了回應一時的民意。
制度設計至少應包括:
明確規定適用的重大犯罪類型。
建立嚴格的司法程序,避免錯判與刑罰過度。
保障終身服刑者的基本人權。
評估長期監禁的財政成本與監獄管理需求。
透過實證資料檢視制度對社會安全的實際效果。
建議分成三個階段:
•短期試辦:
選定特定重大犯罪類型,建立試行制度。
•中期立法:
制定明確法律,確保司法程序嚴謹。
•長期檢討:
透過實證資料評估社會安全與財政成本。
*結語
台灣的死刑存廢爭議,不應永遠停留在「犯人應不應該死」的問題。
美國的死刑與 LWOP 並存制度、韓國長期未執行死刑的經驗,以及其他國家的長期監禁制度,都值得台灣研究。
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可以成為刑事政策改革的選項,但必須建立在明確法律、嚴格司法程序與人權保障之上。
真正需要討論的,不是只有讓犯罪者死亡才能實現正義,而是國家能否依法長期隔離特定重大犯罪者,保障社會安全,同時維持民主法治社會應有的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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