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

保費

國民年金保費

(1)家屬代繳

夫妻若只有其中一人有收入;強制規定唯一有收入的那個人要替另一半繳國保保費。

配偶沒血緣關係:就被強迫當命運共同體。有工作的一方被強迫替配偶繳保費。

但是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:卻沒有強制規定當命運共同體。

惡意欠繳保費者和啃老族;應強制讓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代繳保費。

夫妻只要辦離婚:有收入的人就可不用替沒收入的另一半繳保費了。但血親是永遠無法終止的。

有旅外台勞,抱怨自己台灣的戶籍地一直收到繳費通知單;難道不能讓在台的家屬先代繳嗎?

旅外台勞:對台灣的勞保基金還有國庫根本完全沒有貢獻。其勞保費跟所得稅是繳給當地的政府;又不是繳給台灣政府。

(2)家戶總所得

第二代全民健保費率:是依照家戶總所得決定;每個人都繳不一樣多。

但國保保費卻齊頭式平等;不分性別年齡還有家庭總收入;每個人都繳一樣多

自己本身沒保勞保、沒固定薪資,但是親人很會賺錢的人:應繳多一點才對啊!

家戶總所得比較低的人、有低收入戶資格的人,應繳少一點才對啊!

(3)依年齡層分類

才二、三十歲出頭的年輕人跟五、六十歲以上的中年人;不應該繳一樣多的保費。

剛滿二十五歲的年輕人應繳多一點。因為年輕力壯。

快要滿六十五歲的中年人應繳少一點。因為體能走下坡。

懷孕待產的女性應少繳一點才對。因為這是女性最脆弱的時期。這樣才叫鼓勵生育。

(4)僑民

台灣的旅外僑民;不用盡義務竟然可以享受台灣福利。
只要人沒有居住在國內,在國內也沒有戶籍:就不用盡義務。
有能力可以出國的都不是普通人;這樣是劫貧濟富。這是什麼鬼島。

所得稅:台灣是屬地主義;台灣人在海外的收入,台灣政府一毛錢也課不到。

國民年金保費和健保保費:
人不在國內且在國內沒有戶籍;就不用盡繳費義務。
回國後只要短暫繳費幾個月;就可以享受跟一般人一樣的福利。

僑民一生中:
繳給台灣政府的錢,比留在國內的一般人還要少很多;
但是享受的福利卻一樣多。

國民年金只要在快滿65歲前六個月有繳;就可享受一樣的福利。
健保只要回國後立刻補繳;就可享受一樣的福利。

台灣政府如果有魄力;強制讓旅外僑民也要盡一樣的義務;讓繳費的人的總數量變多。
那麼留在國內的一般國民,所繳的費用,就自然可以大幅減少;減輕經濟壓力。

社會保險,防止虧損:應該是向惡意欠繳保費的人,和居留海外合法免繳的人追討錢;
而不應該是要求有老實繳費的人再多繳一點錢;欺負守法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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